.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查封、
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或者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
式二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或者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本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3.解除阶段:对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存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
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强制执行类
1.催告阶段:制作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561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代履行。制作代履行决
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代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相关事项等。
3.执行阶段:代履行 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
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
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
方式。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