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投资申请人关注的十方面问题,国家发改委逐一进行了答复。
1.如何判断项目应履行核准还是备案手续?对应审批机关如何确认?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管理企业(含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已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迫于资本市场压力(Teohet al.,1998)、借款契约(Sweeney,1994)、薪酬契约(Hagerman and Zmijewski,1979)或政治动机(Hall andStammerjohan,1996)操控会计数字,通过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或实际的交易安排影响会计信息,形成盈余管理。
较高的投资者保护程度通过限制内部人私有收益的攫取提高信息质量(Leuz etal. ,2003)。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严格的国家中,盈余操纵被发现后造假的损失更大,因而盈余管理程度较低(Bushmanand Piotroski,2006)。刘启亮等也(2008)指出投资者保护较弱时,更为集中的股权能够为大股东获取私利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可能进行更多的盈余管理。投资者保护的诉求越高,上市公司面临较高的投资者压力可能降低向上调整应计盈余的幅度(曾建光等,2013)。
证券分析师的活动可能通过信息的提供降低盈余管理行为。Jensen and Meckling(1976)提出证券分析师的活动减少了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Yu(2008)提出分析师利用自己经验和信息挖掘能力等对公司形成监督。另外,分析师更可能基于声誉角度揭示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Dyckand Zingales,2010)。Irani and Oesch(2013)利用分析师所在券商的并购作为自然试验,发现分析师跟随的减少降低了信息质量,进一步证明了分析师与内部治理的替代作用。Chenet al.(2015)在研究分析师跟随
对外部股东利益的保护时发现,跟随的分析师减少后,盈余管理增加。国内的潘越等(2011)也发现分析师能够挖掘隐藏信息,降低信息不透明与股价暴跌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李春涛等(2014)指出分析师跟随的增加降低了盈余管理程度。